二審維持原判,李鐵案20年。
2025年4月30日上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原主教練李鐵的案件進行了二審宣判。此前的審理歷程,可謂是一波三折。
早在2024年12月13日,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李鐵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李鐵因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以及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等五項罪名被合并判處共20年的有期徒刑。李鐵在湖北高院提出上訴后,湖北高院卻遲遲未對此案進行開庭審理。直到接到通知,在4月30日借用咸寧中院的法庭進行二審宣判。
李鐵,生于1977年的遼寧沈陽,是中國足球界的風云人物。他自1993年入選健力寶足球隊赴巴西留學后,便開始了自己的足球生涯。他曾是中國男足的重要一員,參加過多次國際大賽,包括2002年的韓日世界杯。退役后,他開始了教練生涯,先后在多個足球俱樂部擔任要職。
然而,李鐵的職業生涯并非一帆風順。2019年,他出任中國男足國家選拔隊主教練,但在率領球隊參加東亞杯比賽后,因成績不佳而受到質疑。2020年1月,他正式接任中國國足主教練一職,但因在2022年卡塔爾世界杯亞洲區預選賽中的表現不力,最終黯然辭職。此后,李鐵便陷入了涉嫌違法的漩渦中。
在紀委監委的調查階段結束后,案件進入了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經過一系列的調查和審查,咸寧檢察院最終向咸寧中院提起公訴,指控李鐵涉及五項罪名。具體而言,李鐵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巨額賄款,同時為謀取個人利益而行賄他人或單位行賄等行為均被檢察機關查實。
在接受經濟觀察報記者采訪時,知情人詳細介紹了此案的經過。據悉,李鐵在一審階段表示“認罪悔罪”,但未接受“認罪認罰”的提議。所謂的“認罪認罰”,即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犯罪并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盡管如此,湖北高院在二審中仍然依法進行了審理并作出了宣判決定。
值得關注的是,本案也反映了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刑事案件二審開庭率的規定相對模糊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二審開庭率一直備受爭議和關注。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也為此開展了一系列工作來提高刑事案件的二審開庭率。盡管如此,李鐵案的二審并未經過正式的開庭審理程序便進行了宣判,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社會各界對于司法實踐的討論和思考。
總的來說,李鐵案件不僅是一個涉及個人名譽和自由的案件,更是對中國足球界乃至整個社會道德和法律意識的考驗和反思。從知名足球運動員到國家隊的教練,再到涉嫌違法犯罪的被告人,李鐵的人生軌跡也成為了公眾關注的焦點之一。無論結果如何,此案都將成為中國足球界乃至整個社會歷史上的一個重要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