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體裁判法庭判陜西聯合繼承原因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關于陜西聯合與奧格布薪資糾紛的裁決**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位于瑞士洛桑,對陜西聯合與外援奧格布的薪資糾紛進行了裁決。此裁決確認了國際足聯足球法庭爭議解決庭在2024年的判決,即陜西聯合需向奧格布支付欠薪。這一事件背后涉及的法律爭議和俱樂部繼承問題備受關注。
該案的仲裁員是西班牙律師何塞·胡安·平托·薩拉。在處理這起涉及多個法律條文的復雜案件時,他詳細審查了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論點。
奧格布提出了多項理由,試圖證明陜西聯合繼承了陜西長安競技的權利和責任。然而,仲裁員在仔細考慮后,并未接受這些理由。
仲裁員指出,即使新舊俱樂部主色調、部分員工、球衣供應商以及主場相似,這并不代表繼承關系。具體來說:
* 第232條規定,俱樂部間的顏色相似性不構成繼承的依據。
* 第257條則強調,員工和球衣供應商的共通性并不意味著法律上的繼承。
* 第260條明確指出,主場相同也不代表繼承關系的存在。
然而,仲裁員在考慮俱樂部的名稱和標志時,得出了不同的結論。
* 在第214-221條中,仲裁員認為新舊俱樂部的名稱存在繼承關系。新俱樂部在可用名稱中堅持使用“長安”這一元素,盡管它并未正式注冊為“陜西長安聯合足球俱樂部”,但通過商業策略已建立了連續性。
* 第222-227條指出,新舊俱樂部的標志也存在繼承關系。新俱樂部的藍色龍標志與原俱樂部的藍色狼標志有明顯的相似性。
關于球員方面,第246條規定,有11名相同的球員存在于新舊俱樂部之間,這被視為繼承關系的證據。
此外,社交媒體的繼承關系也在第257條中被提及。在評估體育繼承權時,公眾認知和俱樂部通過社交媒體等手段傳達的信息也起到了關鍵作用。
最終,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綜合考慮各項因素后做出了裁決:駁回陜西聯合對國際足聯足球法庭爭議解決庭裁決的上訴,確認了該庭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的陜西聯合需向奧格布支付欠薪及罰款的裁決。這一裁決共計涉及48頁的詳細內容。
注:此案中,陜西聯合聘請了兩位瑞士律師代理,而奧格布則聘請了兩名瑞士律師和兩名保加利亞律師代理。此文為圖述數說整理發布,僅供參考。